无合法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涉债务,债权人应当如何主张呢?
【基本案情】
80后的于先生,父母早亡,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先于其父母去世。于先生本身也未曾结婚,没有子女。2019年2月,于先生猝死,未立下遗嘱,只留下他与某公司220万元的债务以及一套位于东城区的房产。
某公司首先向一审法院启动了无主财产程序,但于先生的姑姑向法院提出异议,导致该认定财产无主程序终结。后,某公司以于先生姑姑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因于先生姑姑并非其法定继承人,亦不持有于先生的遗嘱,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驳回了某公司的请求。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裁判结果】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于先生无合法继承人,但却留有合法房产能够清偿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于先生的遗产应由其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处理其遗产及债务。于是,二中院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处理,并要求一审法院对于先生遗产管理人、遗产及债务情况进行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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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编纂新增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遗产管理人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时,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应做到认真、细致、详尽、不遗漏、无差错。在实践中,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并在遗产清单上签名。
第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既包括报告遗产的范围,也包括遗产的现状,并应当向全体继承人报告,防止出现损害部分继承人的情形。
第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主要涉及两个程序。首先要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必要时可以发出公告;其次要清偿税款及债务,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第四,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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