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年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类似“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比如约定:“夫妻双方应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自愿净身出户。”夫妻之间以保持相互忠诚、关爱等与感情理想状态作为标的的协议已不罕见,这类纠纷也越来越多,很多人在结婚之时就要求签订忠诚协议,协议约定一旦出轨,要赔偿大额费用或者净身出户。对于该约定是否有效,当前倾向性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一种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身份协议,这种协议应当是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不应当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力。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净身出户呢?
李先生与刘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李先生与异性王女士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王女士两次怀孕。2018年3月,李先生与妻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35万元。协议签订后,李先生仍与王女士保持交往,王女士于2019年6月产下一子。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妻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刘女士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先生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刘女士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并由刘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民法典1043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我国法律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设置了很多具体制度,如“先调和后调离”的调解程序、离婚冷静期制度等,但这些都以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为前提,同时法律也要谨守自己的调整边界。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予以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青岛法智离婚律师团队提醒您,夫妻双方所做的“忠诚协议”,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该协议当然是好,如违反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法律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虽然法律不会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法律也不会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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