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
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符合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产生,而不是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之间的物质供养、精神扶养等,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一、物质供养。物质供养是指为对方提供经济和物质帮助,以满足家庭的物质生活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其实质是夫妻各方将自己的婚内收入变为家庭共同财产,以平等享有处理权的方式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在约定财产制下,收入高的一方要为收入低或无收入的一方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以使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的生活水平大体一致。
二、生活扶助。生活上的扶助是指夫妻同居生活、家务的代理和分担、生活中的关心和体贴等。
三、精神扶养。精神扶养指在家庭生活中相互间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双方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安慰,相互关心、相互尊重、相互协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幸福。
四、履行监护职责。夫妻之间的监护是特殊情形下扶养义务之特殊履行方式。配偶之间相互能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其根源就在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五、紧急救助。在配偶一方面临重大或紧迫的人身危险时,另一方负有采取妥当措施,使其脱离危境的义务。
六、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尊重也是扶养义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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