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会导致继承权丧失、遗嘱无效?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老百姓的家庭财富也越来越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啃老族。老人离世后,财产就开始被争夺了。
遗嘱是继承诉讼中最常见的,有效遗嘱法院一般会遵循老人的意愿进行判决,民法典增加的遗产管理人也会按照生效遗嘱进行分配。但实践中,有些遗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是无效遗嘱。
有哪些情形下遗嘱是无效的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继承权丧失,法院会在判决中对其进行陈述,哪些情况会导致继承权丧失呢?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的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青岛法智离婚律师团队提醒您:我们推送的文章仅做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您需找青岛离婚律师、青岛婚姻家庭律师、青岛遗产继承律师,请与我们联系,可进行免费咨询!
上一篇:四个常见的房产继承纠纷问题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