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傅某某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傅某1(2005年出生)、一女傅某2(2013年出生)。原告没有工作,主要负责在家照顾两个子女,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被告。被告傅某某陆续在多家公司就职,收入较高,但工作地点多在外地。张某某起诉后至庭审前,傅某某名下微信账户余额为9千多元。在婚姻存续期间傅某某名下银行卡、微信账户向他人发生过多笔金额较大的转款,且拒不说明原因。张某某认为系傅某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傅某某在与张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利用银行卡以及微信账户进行过多笔对外大额转款,在经本院明确通知仍拒不就转款情况作出进一步说明,故傅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本院认为傅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张某某主张分割傅某某名下微信账户余额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分割比例考虑到傅某某名下微信账户余额与傅某某之前的转款金额相比明显较小,故本院酌情傅某某将全部余额支付给张某某即9千多元。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规定,要想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应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这两类情形。除以上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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