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主播转账,妻子是否能要回?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系某平台的网络主播。第三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左右通过网络平台认识被告张某某后,二人互加微信,并频繁通过微信聊天及微信视频的方式保持联络。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第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张某某转款2万多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张某某转款9万多元。在此期间被告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向第三人李某某转款3万元;2020年2月5日,被告张某某通过其使用的微信号×××向第三人李某某的微信转账1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70000元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第三人李某某向被告张某某转款的行为均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损害了王某某的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处分行为无效,被告张某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被告张某某提出的原告王某某不是赠与合同相对方,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辩解意见,因原告王某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法院认为其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关于被告张某某提出的其与第三人李某某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辩解意见,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视频及转账中具有多笔数额为521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款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具有超出正常男女关系交往的事实能够认定;关于被告张某某应返还钱款的数额问题,被告张某某通过银行卡向第三人李某某转款40000元,该款项应在其返还数额中予以扣除,故针对第三人李某某向被告张某某的转款,被告张某某应返还的数额为7万元。
青岛法智离婚律师团队提醒您:我们推送的文章仅做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会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如您需找青岛离婚律师、青岛婚姻家庭律师、青岛遗产继承律师,请与我们联系,可进行免费咨询!
上一篇: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判?
下一篇:婚前财产约定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