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王某某、张某某原系情侣关系。XXXX年XX月XX日被告向案外人XX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定金。XXXX年X月XX日,被告(买受人)与案外人XX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向出卖人购买位于XX房屋;房价为200万元;被告已交纳2万元定金,该定金于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被告应当于XXXX年X月XX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70万元,余款申请贷款支付。同日办理了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被告向出卖人支付28万元款项,原告母亲向出卖人支付30万元。
XXXX年X月XX日,被告(借款人、抵押人)与案外人签订《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被告用涉案房屋为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后贷款人按约发放贷款,被告按约归还贷款本息。
XXXX年X月XX日,原告(甲方)与案外人XX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汽车销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车辆一辆,车价为40万元。XXXX年X月XX日,被告向XX贸易有限公司转账3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原告支付了车辆购置税,该小型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
XXXX年X月XX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公证》,载明:一、被告购买的房物总价192万元,首付62万元,按揭月支付房款均属原被告共同出资,房屋总价值所有权各占50%;二、原告购买轿车一辆,属双方共同出资,资产所有权永久各占50%。三、双方申明在婚前各自均无债务,今后任何一方遇有债务均与婚前财产认定无关。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办理公证,后因双方发生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被告签订的《婚前财产公证》是否生效。婚前财产协议应当认定为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以协议双方登记结婚为条件。由于原被告双方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的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应按照原被告实际出资认定房屋及车辆的权属。
第一,涉案房屋。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首付款60万元,被告支付30万元,原告母亲支付30万元,剩余房款由被告贷款支付,贷款由被告归还。关于原告母亲支付的30万元的认定。根据被告与原告母亲的短信内容可以看出,该款项系原告母亲为原被告双方结婚买房支出,系附条件的赠与,因原被告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被告的赠与不生效,应视为被告购买房屋时,原告的出资。
第二,轿车。被告抗辩其支付的购车的30万元系归还原告母亲出资买房的30万元。本案中原告与原告母亲虽系母女关系,但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且根据上文所述原告母亲支付的30万元款项系对原告购房的赠与,并非借款,购车也登记在原告名下,故应认定此30万是原告购买车辆时,被告的出资。
现因原被告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没有生效,故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相互返还各自的出资。原告在被告购买房屋时的30万出资,被告已通过支付30万购车款的形式予以返还。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共有物折价款30万元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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