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声明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基本案情】
××××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在婚前通过按揭购买房产一处,婚后双方共同还款。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双方在XX市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并于同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书》双方在“财产分割”项目中填写为“无”。双方在该协议书的下方均书写“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告向法院提起本诉,要求对涉诉房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也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对双方应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书中双方均书写了“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说明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该协议书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涉案房屋婚内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房屋还贷的事实应当是明知的,但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无;其他:无”,应视为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无其他纠纷,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房屋还贷部分的财产,有违双方协议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相关证据,原告请求对该房屋的贷款及该房屋(已装修)部分的增值部分款的一半没有事实依据,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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