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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怎么办?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27

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离婚补偿款是合法有效的,当对方迟迟不支付,应该怎么办?下面由青岛法智离婚律师团队结合亲办案例,为您做详细剖析。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9年2月8日在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6月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约定如下:

共同财产有:按揭购买的小轿车一台,夫妻双方出资经营的公司的资产。

上述共同财产全部由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刘某某陆拾万元(¥600000),男方在五年内分期支付给女方陆拾万元(财产补偿款)。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女方未经手任何外债)。离婚手续办完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财产补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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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补偿款500000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处理,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某某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刘某某财产补偿款600000元。


青岛法智离婚律师团队提醒您:我们推送的文章仅做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会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如您需找青岛离婚律师、青岛婚姻家庭律师,请与我们联系,可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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