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以不履行吗?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9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于2020年6月17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之日起男方每月支付女方4000元,支付满一年。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7月支付原告3000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主张系原告威胁下签订,未举示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被告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一年内每月支付原告4000元,现约定的支付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仅支付3000元,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剩余款项4000元*12个月-3000元=4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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