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吗?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9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于2020年2月3日生育女孩王某1、于2021年8月12日生育男孩王某2。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郑某某于2021年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原告曾于202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青岛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民事决书,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1由原告郑某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能够经济独立时止。婚生子王某2由被告王某某直接抚养,原告郑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能够经济独立时止;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郑某某在第一次诉至法院被驳回起诉后,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期间又长时间分居,可见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法院认为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原被告双方意见及子女生活情况,法院认为可判令女孩王某1归原告郑某某抚养,男孩王某2归被告王某某抚养;关于抚养费问题,综合考虑本地经济水平及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本院酌定为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关于被告王某某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情况,故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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