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结婚 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起诉离婚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1年2月3日在青岛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2022年3月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1,现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某2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自2022年开始于每年的1月1日前支付当年的孩子抚养费8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矛盾逐步加深,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婚生男孩张某1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张某某应当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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