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还能分割财产吗?
离婚协议中写明无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离婚时还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吗?青岛法智律师团队结合亲办案例为您做深度剖析。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9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20年6月17日婚生一子张某1。2020年11月16日被告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份,为购买案涉房屋借款35万元,抵押人处有原、被告二人签名。2020年12月6日通过被告银行帐户向第三人转账房屋首付款35万元。
2021年3月2日,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1.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在提前通知男方的情况下,女方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2.婚后无共同财产。3.婚后无债权及债务。4.我们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离婚意愿和签署的离婚协议事项负全部责任。XXX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离婚协议附加说明”一份,内容为:“能办房产证时,房屋所有权归王某某个人单独所有,房屋地址X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我自愿放弃。”
原、被告婚内以被告公积金还贷30000元,2021年3月22日被告一次性偿还贷款32万元。2021年4月20日,房产登记机关就案涉房产向被告颁发XXXX(XXXX)XXXX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产证书,权利人张某某,单独所有。XXXX年XX月XX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据被告在离婚后所书写的离婚协议附加说明,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予以拒绝,双方形成纠纷。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双方均书写了“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足以证明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均应按该协议书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约定“婚后无同财产”,说明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已进行了约定,也即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现原告请求的坐落于XXXX市房屋,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婚后无同财产”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该部分财产已经进行了处理。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原告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其依据“附加说明”来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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