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如何救济?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女)与被告郑某(男)2016 年结婚,婚后购买青岛市市南区某房屋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2024 年,郑某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吴某签名,将房屋以 280 万元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吴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要求郑某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房屋出售效力:
郑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已办理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吴某无法追回房屋。
二、赔偿认定:
郑某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侵害吴某的财产权益,离婚时应少分或不分。经评估,房屋出售时市场价值为 320 万元,郑某应赔偿吴某损失。
三、判决结果:
准予双方离婚;郑某支付吴某房屋价款 200 万元(320 万×60%,郑某少分);郑某婚内转移财产,另支付吴某损害赔偿 10 万元。
【法智律师解读】
青岛法智离婚律师团队提示: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是典型的婚内财产转移行为。法律救济途径:
1、确认合同无效:如第三人非善意(明知是夫妻共有、价格明显偏低等),可主张合同无效;
2、离婚时少分:《民法典》第 1092 条,转移财产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损害赔偿:主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4、刑事追责: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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