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从对孩子更有利着手判决孩子抚养权
【基本案情】
李×1与被告赵×经人介绍于2003年11月16日在原北京怀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9月,双方婚后育有一子李×2。从2014年起,双方因为家庭矛盾,经常争吵,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原告曾造成被告脸部等部位破损、淤血等伤害,被告曾造成原告肋骨骨折等伤害。2016年6月20日,双方因离婚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经本院调解,原告李×1撤诉。2016年3月起,原告李×1经常在外居住。被告陈×同其子李×2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2015年起经常因为家庭矛盾发生争吵、相互殴打致伤等行为,并且原、被告双方也缺乏基本的沟通和信任。2016年6月20日原告撤诉后,双方感情也没有好转的情形,所以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离婚的请求。双方婚生子李×2,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出发,综合双方实际情况考虑,本院认为应由其被告赵×抚养更为宜。关于抚养费,考虑孩子实际花销和原、被告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为每月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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