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撤诉后,双方感情未改善,再次起诉给予离婚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在XX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XXXX年XX月XXX日婚生一女刘某1。XXXX年XX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允准。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1由原告高某某抚养,被告刘某1自XXXX年XX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刘某1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本应珍惜婚姻和家庭,但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有效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原被告分居满两年,被告抗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未能举证证实,且未能提出弥合夫妻感情的方案和方法,又不能动摇原告坚持请求离婚之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对原告主张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之规定,本案中,婚生女刘某1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且其与原告相处时间较长,原告更了解其健康成长情况,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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