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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例

离婚时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1-22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不予认可,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债权人仍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青岛法智律师团队结合亲办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

郭某是某企业的老板,王某与郭某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8年9月23日,郭某尚欠王某货款共计30万元。2019年1月,郭某与李某结婚。2019年3月13日,郭某、王某签订《还款协议》,郭某承诺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在2019年12月15日前逐步还清等内容。后郭某一直未还,王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夫妻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系郭某一人所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李某既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名,也未在事后进行追认,亦未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经营。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欠款并非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判定所欠货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李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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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评析】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首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对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将共同达成的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议写人离婚协议中,一旦完成离婚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为债权人并未参与到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债务承担方式中,所以该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如果债权人另案起诉夫妻一方或双方,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实际承担了超过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中判决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对于超过部分,实际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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