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赵某某(女)和亓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因亓某某存在家暴行为,赵某某报警5次,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亓某某搬离共同住房,不得再伤害赵某某”的协议。赵某某曾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因亓某某实施家暴等行为,夫妻感情破裂,赵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由赵某某直接抚养子女,亓某某支付抚养费等。诉讼中,亓某某主张同意女儿由赵某某抚养,儿子由亓某某抚养。儿子已年满八周岁,但其在书写意见时表示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在亓某某录制的视频和法院的询问笔录中又表示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其回答存在反复。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双方对儿子抚养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抚养纠纷。本案中,九岁的儿子虽然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其表达的意见存在反复,因此,应当全面客观看待其出具的不同意见。亓某某存在家暴行为,说明其不能理性、客观地处理亲密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同时,两个孩子从小一起生活,均由赵某某抚养,能够使兄妹俩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相伴彼此、共同成长;赵某某照顾陪伴两个孩子较多,较了解学习、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判决:
一、准予赵某某与亓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均由赵某某抚养,亓某某向赵某某支付儿子、女儿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智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纠纷中,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及智力发育尚不完全,基于情感、经济依赖等因素,其表达的意愿可能会受到成年人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应当全面考察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深入了解其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由于儿子表达的意见存在反复,说明其对于和哪一方共同生活以及该生活对自己后续身心健康的影响尚无清晰认识,人民法院慎重考虑亓某某的家暴因素,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由最有利于其成长的母亲直接抚养,有助于及时阻断家暴代际传递,也表明了对婚姻家庭中施暴方在法律上予以否定性评价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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