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可否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法院是否可以判决离婚?青岛法智离婚律师结合实际案例为你分析如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11年12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宋某华。李某于2019年离家出走,现宋某华跟随宋某生活。2021年11月13日原告宋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22年12月12日,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李某与宋某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对于宋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宋某主张孩子由其抚养,本院认为,宋某华、一直跟随宋某生活,且宋某华已满八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宋某一起生活。考虑到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认为宋某华由原告宋某抚养更为适宜。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被告李某作为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需要抚养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宋某华每月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法智评析】
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被告不到庭”是一个程序问题,被告不到庭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离婚”是一个实体问题,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张离婚的一方,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相反判决不准离婚。
办理离婚案件时,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不作出缺席的离婚判决。但是,对于婚姻中的“三不”人员:不回家、不负责、不到庭,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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