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刘某与张某离婚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结婚后办理了离婚,后于2016年9月18日办理复婚,二人在2012年2月16日育有一女孩张某1,现12周岁,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已经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希望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依据。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存在感情不和的情形,但考虑到被告因疾病正在医院治疗,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另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青岛法智离婚律师团队提醒您:我们推送的文章仅做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会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如您需找青岛离婚律师、青岛婚姻家庭律师,请与我们联系,可进行免费咨询!
上一篇:石某与王某离婚案
下一篇: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