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9年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陈某1、次女陈某2,现二孩都由原告抚养。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等,经主持调解原、被告同意和好,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原、被告于2023年9月12日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等。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过大的矛盾,现原告向本院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已起诉离婚,经调解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同意和好而且共同生活半年有余,由此可见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夫妻互相勉励,主动承担起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夫妻仍有再次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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