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4年6月19日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于2016年12月1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一男,女孩陈某1,现年11岁,与原告一起生活;男孩陈某2,现年6岁,与被告一起生活。结婚初期双方在老家居住。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在外地,被告做生意,原告在家照顾孩子和服侍公婆。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殴打过原告,原告多次报警求助。特别是近两年来,双方缺乏沟通,互不退让,导致矛盾频发,原告与被告父母也开始矛盾,双方关系恶化。原、被告于2021年6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1由原告赵某某抚养,男孩陈某2由被告赵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并与父母同家居住。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断,被告殴打过原告。特别是近两年来,双方缺乏沟通,互不退让,导致矛盾累积,家庭不合,夫妻关系恶化,双方从2021年6月起开始分居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女孩陈某1与原告一起生活,男孩陈某2与被告一起生活,各自已习惯了现有的生活状态,故女孩陈某1由原告抚养,男孩陈某2由被告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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