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2年11月2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前期夫妻感情尚可,并于1995年3月6日生育长女赵某1,2009年8月7日生育次女赵某2(现正在读初一)。2020年,被告外出到外地打工,迄今为止四年余都未回过家,就连长女结婚都未回家,也甚少与原告联系,除给付次女部分零花钱外,对妻女均未照顾,原告怀疑被告有婚内出轨行为,为此双方的隔阂逐渐加大。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经询问双方次女赵某2,其表示在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被告表示次女跟随哪方生活均同意,如果跟随原告生活,其愿意每月支付次女生活费4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另外计算;双方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尚欠原告姐姐30000元,被告并表示愿意其个人负责偿还。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次女赵某2由原告王某某负责抚养成年,从本判决生效次月起由被告赵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基本教育费和住院医疗费凭正式票据也由被告赵某某负担;被告赵某某可随时探视次女赵某2,原告王某某应给予方便和配合;
三、所欠原告王某某姐姐的300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责偿还;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准许。双方离婚后所生次女愿意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对此未表异议,且愿意每月给付生活费4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另外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双方所负共同债务被告愿意一人负责偿还,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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