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23年12月5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并达成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
一、王某与张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王某涵由男方监护抚养,女儿王某宁由女方监护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房产及车位归男方所有。有共同财产小轿车车一辆归男方所有。
四、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共同债务、债权由男方偿还和享有。
五、双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对方应积极配合。
六、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25万元,两年内付清,半年支付一次,直至付清为止。
同日,双方在某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被告王某向原告马某支付4万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21万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X元,由被告王某负担(鉴于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双方因离婚在民政机关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履行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同意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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