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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26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几个月后于2008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9年11月19日生育长子刘某1;于2013年5月12日生育次子刘某2。现两个孩子随张某某生活。史丽华曾于2021年4月3日起诉要求离婚,后于2021年8月14日撤诉。现张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张某某主张于被告至今未和好,也不同意法院调解和好。

另查明,本案承办人通过电话与被告刘某某联系,被告表示不到庭,承办人征求被告意见“你是同意离婚吗”,被告刘某某回复:同意离婚,孩子一人一个。承办人征求被告刘某某意见“你要老大还是老二”,被告刘某某回复:老大说的他跟我。承办人与被告刘某某另行沟通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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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张某某与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识、相恋,婚后生育二子,但婚后矛盾不断,争吵不止,婚姻出现问题,未及时沟通解决,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仍然分居生活,且原告不同意调解和好,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孩子一人一个”。

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尊重孩子的意愿,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综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及工作性质予以认定。本案中,婚生子刘某1、刘某2均年满八周岁,刘某1到庭表示愿意随父亲刘某某生活,刘某2到庭表示愿意随母亲张某某生活,且被告也同意婚生子原、被告每人抚养一个,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法院对孩子的意愿予以尊重,酌定婚生长子刘某1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子刘某2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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