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期间大额转账可被认为转移隐匿财产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9年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儿。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等,经主持调解原、被告同意和好,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在2022年10月6日-2022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通过农业银行分三笔向案外人张某某转账共计26万元。原告于2023年4月向法院提起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5.6元。
【法智离婚律师说法】
本案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平等占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正当理由在短期内将款项转存至案外人名下,且没有正当理由,足以认定被告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原告主张分割婚内夫妻财产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转出大额存款,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存在过错,应当予以少分,法院酌定原告应得份额为60%,被告应得份额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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