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 2014年在青岛登记结婚。婚前,李某于 2013 年在青岛市南区购买一套商品房,首付 80 万元,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约 45 万元。2020 年,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判决】
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房屋所有权归属:涉案房屋系李某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
2、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 45 万元贷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房屋现值较购买时增值约 60%,李某应向张某支付补偿款:
- 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45 万÷2 = 22.5 万元
- 对应增值部分:22.5 万×60% = 13.5 万元
- 合计补偿:36 万元
3. 判决结果:准予双方离婚;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张某补偿款 36 万元。
【法智律师解读】
青岛法智离婚律师团队提示:此类"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案例在青岛离婚纠纷中极为常见。根据《民法典》第 1063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8 条,法院的裁判要点在于:
1、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
2、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共同财产;
3、补偿款计算需考虑房屋增值比例;
实务建议:建议婚前购房一方保留好首付凭证、贷款记录;非购房方应注意收集共同还贷证据(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以便在离婚时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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