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孙某(男)2020 年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孙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 100 万元用于炒股,亏损后无力偿还。2025 年刘某起诉离婚,债权人同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刘某共同承担。刘某表示对该借款毫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
【法院判决】
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债务性质认定:根据《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本案具体情况:
- 借款系孙某个人名义所借,刘某未签名也未追认
- 借款金额 100 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借款用于炒股投资,非用于家庭生活
- 债权人无法证明刘某知情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判决结果:准予双方离婚;100 万元债务认定为孙某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刘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智律师解读】
青岛法智离婚律师团队提示:《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标准,有效防止了"被负债"现象。
一、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
2、一方事后追认;
3、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指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
二、风险防范建议:
1、不要随意在配偶的借款合同上签字;
2、大额借款要求双方共同确认;
3、保留家庭收入支出记录,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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