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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例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女方能分多少?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3-26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2018年在青岛市南区登记结婚。婚前 2017 年,张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市南区某商品房一套,总价180万元,首付60万元(张某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贷款12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约65万元。2024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经评估,房屋现值 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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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 房屋所有权归属:涉案房屋系张某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认定为张某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二、 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8 条,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如下:

      共同还贷总额:65 万元

      房屋增值率:(320 万 180 万)÷180 万 = 77、8%

      补偿款 = 共同还贷一半 + 对应增值 = 65 万÷2 ×(1+77、8%)= 57、8 万元

三、 判决结果:准予双方离婚;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李某补偿款 57、8 万元。

 【法智律师解读】

青岛法智离婚律师团队提示:此类“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案例在青岛离婚纠纷中占比超过 40%。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一、补偿款计算公式:

补偿款 = 共同还贷总额 ÷ 2 ×(1 + 房屋增值率)

房屋增值率 =(现值  购买价)÷ 购买价

二、关键证据:

 1、银行还贷流水(证明共同还贷金额);

 2、房屋评估报告(确定现值);

 3、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确定购买价);

三、实务建议:

 1、非购房方应注意保留共同还贷证据(工资转账记录、共同还款协议等);

 2、购房方如想保护个人财产,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3、离婚时应及时申请房屋评估,避免对方转移或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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